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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与应用

毒品犯罪、艾滋病和恐怖活动被称为世界三大公害,困扰着全人类。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,而且还经常诱发抢劫、盗窃等其他刑事犯罪,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负面影响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3次毒品犯罪会议纪要,可见对毒品犯罪的重视。近年来,各地也积极开展禁毒斗争,加大打击毒品力度,毒品犯罪势头得到一定遏制。但受诸多因素影响,涉毒犯罪形势依然十分严峻,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管控。 本文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,对贩毒犯罪案件的证据问题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思考。

一、贩毒案件的证据特点

贩毒案件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,具有以下特点:

(一)作案狡猾,行为狡猾,取证困难,取证种类有限。在这类案件中,除了购药者外,其他证人寥寥无几,作为唯一获得的书证,通讯材料往往是比较重要的间接证据,在司法实践中,当事人主动举报的案件很少。

(二)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产生抵触情绪,拒不认罪,拒不认罪。法律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性让犯罪分子更加抵触,一旦案件发生,往往拒不认罪。是的他们在作案前就已经设计了查处逃逸的对策,有的即使把赃物全拿走了也不供认犯罪事实,有的在作案初期已经供认不讳,但受制于同一个牢房。在教唆下盗窃案最重要的证据,他们开始改口供。有的侥幸在调查之初不承认,在审批逮捕的时候也不承认。一旦审批部门决定抓捕,侦查部门实施抓捕后,在觉得无法逃避袭击的情况下,再次承认了犯罪事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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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物证获取难度大。贩毒案件的物证包括毒品、毒品资金、作案工具等。毒品作为载体是贩毒案件的核心,也是贩毒案件的核心。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,但由于其性质 司法实践中取证困难毒品甚至被当场丢弃或销毁,毒品是直接消费的消费品,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,很快就会被吸食或注射,导致缺乏这一物证。

(四)侦查的诱惑很多,往往“特殊”的证言证据成为立案的直接证据。在办理毒品案件中,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诱惑解决的,而购买毒品的往往是警务人员,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,“特殊情况”的证言证据往往成为立案的直接证据。情况”,原则上要求警方进行录音录像。

二、贩毒案件的证据审查

审查和判断证据是指承办人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明材料进行分析研究,辨别真伪,判断每件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及其证明力的大小,作出符合实际的对整个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。总之。

(一)审阅被告人陈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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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是最了解案件的人,可能会受到惩罚,因此他的供词往往非常虚假。他认为,贩毒案件流动性大,涉及人数多盗窃案最重要的证据,侦查机关很难找到真凭实据。 因此,在审查被告人的口头陈述时,应注意以下几点:

1、口供考试的判断。在被告人抓捕初期,由于未解的恐慌和心虚,与公安人员第一次接触时形成的材料普遍具有较高的真实性。在正常情况下,大部分贩毒案件的被告人都可能在这段时间内说出真相。在审查这些供述时,应当注意被告人供述的具体情况,是否存在利诱、胁迫、欺骗、指控,以及被告人供述的完整性、可信性和真实性。内容是否自相矛盾,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供述在何种程度上不合法,不能作为证据。

2、自白的审查判决。对于表白,不能算是坏事。推翻虚假供述,有利于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。所以,口供后推翻口供,并不是说没有口供,而是什么样的口供是真实可信的问题。在口供审查中,应当注意查明被告人原口供的动机和条件,口供的原因是什么,在取得口供时是否取得原口供。如有违法行为,还应注意认清供述的时间和阶段,是否为他人指使,供述内容是否合理合乎逻辑,是否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。予以证实,并通过审查,确定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合理。

3、对共同被告人供词的审查。大多数贩毒案件是共同犯罪。由于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,其罪名的轻重不同,处理的结果也不同。同案犯之间可能相互推诿,特别是被告人可能因立功被判处死刑或自首。 ,故意捏造事实,陷害他人自救,虚假供词。

(二)定量证据审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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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可以看出,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起着重要作用。因此,准确识别毒品交易数量对于打击犯罪和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。

1、关于当场抓获的贩毒交易数量,包括已经交易的毒品数量和毒贩携带的毒品数量,现场抓获的毒贩不仅有有意出售,还进行贩毒的,已经交易的和即将交易的,应当计入销售数量。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随身携带自用,销售毒品的数量可以不计算,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很大,超过10克的,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。但在实践中,被告人携带的毒品往往用于自用,难以确定其是否具有贩卖目的。

2、对于销售和吸烟的被告,缉获的毒品数量应确定为犯罪数量(毒品犯罪会议纪要,2000 年 4 月 4 日)。但在实践中,对于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贩卖、养殖、吸吮存在不同的理解,证据也不易界定。在存量案件质量的压力下,普遍无法确定,这对打击毒品案件十分不利。

3、如果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药品,但发现只出售了一部分,其余的被被告人消费了,应当按照已查出的销售额。

另外需要注意的是,药量是指药物的净重。称重时,应扣除包装和容器的重量。药品的称量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当场亲自进行,并拍照留念。拒绝签字的,应当作出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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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在贩毒案件中使用证据

(一)如何认定被告人主观知道的证据的使用情况

主观方面是人的内在和心理活动的过程,很难用外在的标准来衡量。通常,被告人也拒绝承认他“知道”并且不承认他有“销售目的”。知道,包括知道、意识到、意识到或怀疑它“可能”是一种药物,更不用说确切知道它是什么类型的药物。部分被告人虽然声称不知道是毒品,但根据其社会经历、认知能力、藏毒方式、交易价格、联系方式、被查获时的言行等综合分析判断,根据同伙的证词,他们得出结论,应该知道,这是毒品的结论。

(二)被告不认罪案件中的证据应用

1、如果购药人的陈述详细、真实,多条陈述一致,并且有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,则可以结案。买药者的证词比较客观,可信度较高。如果能够与其他证人的证词相佐证,则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。对此类证人的证据要求是直接证据,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听到的事实或叙述的事实。他们必须是目击者,或者是吸毒现场的目击者,能够亲眼识别被告人。这种证人证言有相当大的证明力,结合购药者的陈述,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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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被告拒绝认罪。几名吸毒者的供述是一致的,都能够认定向某被告人购买毒品的事实,并详细说明了购买毒品的地点、时间、过程、情节等。有些细节是一致的,排除了非法证据。认定被告有罪。也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有犯罪前科、是否有吸烟、拐卖经历以及“粉丝朋友”提供的事实来分析。对于每笔毒品交易,都没有确凿、充分的证据证明,但整体而言,被告人具有一贯的、长期的贩毒行为,并已被其他贩毒人员认定,与证据相符认定其有罪原则上,如果多名吸毒者的陈述简单粗暴,无法相互核实,则此案无法结案。

3、如果被告人在交易过程中被当场抓获,被告人拒不供述,只要吸毒者客观、真实地供述交易过程、联系方式、抓捕对象人员亲眼目睹了交易过程,定罪可以确定。在某些情况下,在公安机关的引诱和调查下,人员和赃物被扣押。查找药品经费和药品,提取通讯记录。只要证据客观、真实,即使被告人拒不认罪,也应该受到定罪处罚。

4、在多名被告人案件中,大部分被告人供述,少数被告人从未供述,大部分被告人供述与主要情节相符,是比较强的确认,可以识别。

5、买卖双方未同时在现场被抓获,只有一名被告人供认不讳,另一名被告人拒绝供述,且无法获得其他旁证佐证,形成一对一-一个证据,这是一个孤儿。在这种情况下,被告不能被判有罪。

综上所述,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中,证据至关重要。审查证据的关键是结合具体案件和证据的“三个特征”,即客观性、相关性和合法性。徒劳。

(作者: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)